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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致辞

本着“集思广益,共创辉煌”的创会宗旨,澳大利亚福建总商会于2009年在悉尼注册成立。总商会团结新一代移民澳大利亚的闽商,秉承爱国爱乡的精神,发扬闽商爱拼敢赢的特质,努力搭建全澳闽籍企业家合作、交流、联谊的平台,弘扬中华文化,树立华人良好形象,推动中澳友好关系的发展。

 

福建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自汉代起,福建就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主要地区之一。二千多年来,这条海上丝绸之路一直在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纽带的重要作用。今天,我们澳大利亚的闽商、华商都是循着海上丝绸之路走到了澳大利亚。斗转星移,海上丝绸之路历经沧桑巨变,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如今,澳大利亚福建总商会已成立10年,年轻且不断成熟成长。希望全体会员齐心协力,携手奋进,把总商会发展得更好,会员企业做得更强。总商会要充分发挥内外联动的功能,促进中澳在经贸、投资、文化等领域的相互沟通及合作,为深化新形势下中澳两国关系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让中澳友谊之花持久绚烂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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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简介

      澳大利亚福建总商会(Australia Fujian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Inc.)是由全澳闽商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于2009年5月在悉尼注册成立。创会会长余秀明,第二届和第三届会长吴章强,现任会长林文灯。自成立以来,全体会员本着“集思广益,共创辉煌”的创会宗旨,努力搭建澳中两国政府和全澳闽商之间的交流平台,积极推动澳中两国经贸和文化交流,共谱澳中友好关系新篇章。

       澳大利亚福建总商会先后设立了“闽商大讲堂”和“走进会企”系列和“闽商高尔夫球队”三大活动品牌,广受社会各界好评,目前已是澳洲最具规模及影响力的社团之一。其中“闽商大讲坛”紧扣时代脉搏、聚焦行业热点,邀请杰出行业专家、高校教授学者等,从商贸、文化、金融、管理、税务和投资等方面开设商业讲座,目前已举办七届,已成为澳洲高规格、高含金量的知名品牌讲坛之一。“走进会企”系列带领澳洲商界、侨界代表和会员们深度访问了优秀会企,致力于促进跨行业交流互动、加大对会员企业的推广力度、提升会员综合素质、打造健康向上的商业生态圈,迄今为止已成功举办了十一次活动,为促进澳洲社区繁荣、华人商会创新服务会企树立了优秀的榜样。“闽商高尔夫球队”倡导“以球会友、广聚英才”,在帮助会员们平衡工作和生活,强身健体、提升会员活力和团队凝聚力上也取得了良好成效。

       福建总商会作为“闽商”社团的代表以及澳大利亚华商组织的精英之一,顺应时代的召唤,承担起增进澳中经贸交流、文化交流和民间交流的重任。在第四届会长林文灯博士的带领下,我们将继续联合全澳老侨、新侨的力量,弘扬闽商爱拼敢赢、勤劳实务的优良传统,发挥团队精神,打造成为一个创新型、学习型、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澳大利亚福建总商会”,英文名称为“Australia Fujian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Incorporated”。                                                                                         

 

第二条  本会系全澳各地闽籍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会员的赞助费将用于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澳大利亚的闽籍企业家服务,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为促进中澳经济关系发展和企业间的交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澳大利亚闽商在大陆的投资与发展;促进闽商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加强地区和国际间的沟通和联系,促进经济合作;推动闽商在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理念:共建华人商圈,服务于澳大利亚闽商,共享全球商机。澳大利亚福建总商会将和会员一起,建设一个澳大利亚闽商投资与经营的互动网络,打造一个闽商之间、澳大利亚闽商与澳大利亚和中国两地政府经济职能部门、两地地方政府、两地专业研究机构及经济专家之间了解、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第五条  本商会根据澳大利亚法律注册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悉尼,建立完全的大澳大利亚闽商总会。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

  1. 加强全澳闽籍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网站、刊物、讲座、研讨会等各种渠道,交流经验 共享资源,并为会员在澳开拓业务提供咨询服务,同时通过其在澳大利亚各洲开展工作。

  2. 加强与澳大利亚政府、商界的沟通,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会员与澳方交涉经济商务等方面的相关事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种旨在促进中资企业与澳大利亚政府、商界交流的活动,促进中澳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3. 加强与中国各级政府机构、 商会、企业的联系,介绍澳大利亚投资环境和相关法律,为会员在澳立足、 发展提供服务,增进会员间的良好合作。

  4. 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5.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履行的义务:

  1. 澳大利亚闽籍华侨华人。

  2. 遵守居住国的政策、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4. 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愿意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5. 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个人与企业情况资料;

  6.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八条  加入本会程序是:

 

  1. 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 提交在居住国和居住地区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 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 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5. 申请加入会员需通过总会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批,并报送总商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企业整体咨询与策划、投资咨询、招商引资服务等;

  3.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可通过总商会获取有效的沟通、公关和商务渠道:

  4.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1. 连续两届无故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2.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3. 触犯国家刑法并已被定罪的。

  4. 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会员资格被中止之后,本会依例收回该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或会议上公布,该会员此前所交的各项费用概不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等行政负责人;

  3. 通过会长提名推荐的常务委员会委员;

  4. 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审议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6. 讨论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7.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行政会议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常务副会长二人; 常务副会长在澳大利亚各洲一人及注册地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 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员统称为理事。行政会由常务副会长以上成员组成。会长每届任期三年,2017年后改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最多连任两届。

 

第十四条  本会设永久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以及顾问若干人:本会创会会长为法定荣誉会长,在商界里德高望重的有实力、有声誉的卓越闽商可推荐选举为名誉会长以上,本会历届会长卸任后自然成为本会荣誉会长。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人代表,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任命行政会成员和秘书长;

  2. 每月一次召集和主持行政会议;

  3. 检查会员大会、行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执行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由会长会员推荐或者自荐,经由行政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总商会常设联络、服务机构。由会长任命秘书长领导,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 落实实施行政会议决定;

  4.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二十条  总商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费和捐助。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费缴纳方法

  1. 会员每届会费为 300 澳元,

  2. 会员可自愿捐款作为总商会会务开支;


第二十二条  总商会帐目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总商会设会计和出纳各一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 本会的会务活动;

  2. 组织会员参加的各项活动;

  3. 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二十四条  本会因故终止时,由行政会提出终止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原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需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须半数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大会, 三分二以上与会会员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总商会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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